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08

1、在检测的全过程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实验数据准确、可靠。严格按检测和操作流程进行工作,有效地控制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和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能参与样品的检测工作。

2、检测工作开始前,检测人员必须对样品按检测要求进行检查,尤其是样品的不平度进行初步确定,不符合仪器要求的样品绝对不许上机;对实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电源等)和测试仪器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异常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

3、在检测工作中,检测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密切注意仪器运行状况,不得擅离职守。因外界干扰(如停电、停水、停气等)或仪器设备发生突发性故障而中断检测,从而影响检测质量时,检测工件必须重新进行,并将情况记录备查。发生仪器损坏、人身伤亡等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中心主任。

4、检测工作结束后,全部检测数据应进行复核,确属无误后,才能作检后处理。

5、仪器标准物质必须由仪器专管人员妥善保管,不准使用已被沾污的标准物质。

6、原始记录应用钢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洁整齐,数据真实、不允许随意更改、删减、弄虚作假。若需更改应要求在作废数据上划两条水平线,在更正数据上方,加盖更改人印章或签字。

7、检测数据的名称单位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检测数据的有效位应与检测系统的准确度相适应。数据处理必须尊重实验事实、不准随意修改。

8、检测报告采用中心统一印发的格式打印。填写应完整、文字简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结论客观正确、签名手续齐全,严禁有任何涂改,校核者发现错误或不合格之处应返回填写人重新填写。检测报告经核对审核后送中心质量负责人审核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发。正本送用户,副本及原始记录等存档,保存期不少于两年。检测报告不得发给送样单位以外的其它部门或单位。当发出的检测报告发现错误时,应重新发出一份更正报告,并将原检测报告收回,办理回收报告登记手续。